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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牌金(經濟部)藏品圖,第1張
獎牌金(經濟部)藏品圖,第2張
獎牌金(經濟部)

器物類 - 政治社教

生活用具類

金屬

獎牌直徑6全長12.8(含帶)

1.本物件為獎章,屬一等「服務獎章」。獲此獎章者,係以清廉情操熱忱服務著有勞績,依「獎章條例」第六條國家所頒給之殊榮。1.本獎章背面刻有「一等服務獎章」及編號12211,用紅白藍三色襟綬。並於綬帶與章體之間圓形同質金屬圈連結。
2.獎章分特等、一、二、三等。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,任職滿三十年者,依獎章條例第五條規定頒給一等服務獎章。
3.獎章以三層組合,即大芒、二芒、上蓋三部分:大芒以金屬為主之光芒表示榮光四射。二芒以紅色為主色,象徵熱忱;藍色象徵清廉。上蓋梅花代表國家,內嵌「服務」兩字,由二十四個人字圖案環繞,表示人生以服務為目的之精神,自強不息。
4.本獎章分特等、一、二、三等,並於綬帶與章體之間加製圓形掛牌;以「特等」二字代表特等,三朵梅花代表一等,二朵梅花代表二等,一朵梅花代表三等,均用襟綬。
5.依「獎章條例」第八條規定,服務獎章,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,並由院長頒給之。公務人員獲頒服務獎章者,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。另依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」第二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職員為該條例所稱之公教人員,臺灣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,該獎章由經濟部代行政院長轉發給得獎人。
6.獲頒服務獎章者另頒給獎章證書。
7.獲頒「獎章條例」第二條所列獎章在兩種以上者,佩帶時應按功績、楷模、服務、專業獎章順序,由右至左並列。

委託詮釋研究:陳逸偵

登錄號:200304001000